
發布時間:2019-04-08 11:15:34
根據雇傭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受傷應由雇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所有的主家均表示拒絕賠償,理由是,他們不是雇主,而是家政承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與之發生的是承攬關係,依據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什麽是雇傭關係?雇傭關係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麵的。在雇傭關係中,雇主與雇員之間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即雇員在受雇期間,其行為受雇主意誌的支配和約束,同時,雇主與雇員之間有著特定的利益關係,即雇員在受雇期間所實施的行為,直接為雇主創造經濟利益和其他物質利益,雇主承受這種利益,雇員據此得到報酬。正是因為雇員與雇主之間的特定關係,決定了雇傭關係具有區別於其它關係的顯著特點:1.雇員的義務不能轉移,必須親自履行;2.雇員對雇主有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雇員沒有自主工作的權利,雇主隨時可以改變雇員的工作內容,雇員的工作處於雇主的監督之下,當雇員工作失誤或違反雇主的工作紀律時,雇主還可以對雇員進行處分;3.雇員的勞動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從雇員的勞務中獲取利益;4.雇員享有受勞動保護的權利。以上四個方麵的內容,構成了雇傭關係區別於其它關係的基礎,這也是雇主對雇員承擔無過錯責任的基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選擇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雖然家政服務人員是家庭雇工的一種,但其所實施的行為屬於家政服務行為,本質上應屬於承攬關係。家政服務人員向雇主提供的服務行為,與雇傭關係存在明顯的區別:雇傭關係中雇員提供的是勞力,雇主支付雇員的僅僅是勞力的價格,雇主可以從雇員生產的商品或所做的行為中,取得一定收益,該收益一般應高於勞動力的價格。而在家政服務中,家政服務人員所從事的服務行為,並不能使接受服務的雇主從服務中取得其它收益。雇傭關係成立後,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人身依附關係,而家政服務人員與雇主的地位卻是平等的,不受雇主的控製和支配。家政服務人員的工作實現都是約定好的,一般不能依雇主的意願為轉移,其在按約完成一定的服務(工作成果)後,並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報酬與其工作成果直接掛勾。
由此可見,文中開頭案例中的李某、陳某與其服務的主家之間形成的是家政服務(承攬合同)關係。李某從陽台上摔下受傷、陳某摔倒在地受傷,她們的主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主家對她們的受傷是否存在過錯(即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主家有多大的過錯則承擔多大的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而黃某與足浴店之間則形成了典型的雇傭關係,無論黃某是否有過錯(隻要不是故意自殘),對於黃某的損失足浴店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即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然如果黃某發生交通事故過程肇事對方存在過錯的,足浴店承擔完黃某的損失之後有權向交通肇事的對方主張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