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時間:2011-01-03 09:34:29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布關於允許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從事建築物清潔服務和廣告製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工商個字[2008]256號),明確將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許港澳居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增加按建築物清潔服務和廣告製作業務。
據悉,經國務院批準,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於2008年7月29日和7月30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五》)。根據《補充協議五》的有關規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其經營範圍在原有協議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
通知明確,建築物清潔服務包括8321個小類,廣告製作,僅指廣告業(小類7440)中的廣告製作。不包括廣告設計、策劃、公關、市場調研、發布、宣傳、展示、代理、流動廣告及廣告宣傳品的發送活動。
工商總局要求,工商登記機關對港澳居民設立個體工商戶申請從事廣告製作的,應在核定的經營範圍中標明“廣告製作”,不得核準為廣告業或廣告業項下的其他項目。其他有關問題仍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有關文件執行。
